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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恨据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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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法律和执行法律的人却不知道这些事实,正如本章开头引用的那桩案子所表明的那样。

  因此,现在的形势是,每一个有充分的知识而又必须与孩子来往的人,都要作出抉择:要么违反法律,要么使那些他负有责任的孩子遭到道德上和知识上无可挽回的损失。

  改革法律是很困难的,因为非常多的长者都已走上歧途,他们对于的爱好只是根据于这样一种信念,即恶、肮脏的。我认为,在那些老人和中年人死去之前,绝无改革的希望。

  至此,我们所讨论的是范畴以外的传统做法的恶劣影响,现在我们该讨论这个问题中与有着更明确关系的一个方面了。

  道德家们的目的之一,无疑是要防止我们为问题所纠。这种纠目前是极为普遍的。依顿的一位前校长最近指出,学生之间的谈话几乎不是沉闷的,就是秽的。

  尽管他所遇见的那些学生都是在传统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事实上,假如我们把搞得很神秘,那就会大大增加青年人对于这个问题的自然好奇心。假如成年人对待问题像对待其他问题一样。

  回答孩子们提出的一切问题,给他们所要求的或所能够理解的知识,那么这些孩子就不会产生秽的观念,因为这种观念的产生,完全在于他们认为某些问题是不能提及的缘故。

  的好奇心与其他各种好奇心一样,一旦得到足,很快就会消失。因此,防止青年人为问题所纠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尽量按其所求,告诉他们关于的一切事情。

  ***我所以这样说,并不是根据于演绎法,而是根据于经验。我在我的学校的孩子中间所观察到的情况足以证实,孩子中的下流行为正是成年人中的假正经的结果。

  我自己的两个孩子(7岁的男孩和5岁的女孩)从不认为或排物是什么非凡的事情,而且迄今为止一直与那些正统的思想最大限度地隔绝开来。他们所得到的恰恰是与其相关的不正统的思想。

  他们对于孩子是从哪里来的这样一个问题表现出自然而健康的爱好,但是他们对发动机和铁路却没有这样浓厚的爱好。无论大人是否在场,他们对于这类问题从未表现出探求的趋向。说到这所学校的其他孩子,我们发现,假如他们的年龄是2岁或3岁,或者甚至于是4岁,他们的情况和我们的孩子是完全一样的。

  然而,那些6岁或7岁的孩子却已经受到了教育,他们认为任何与器官有关的事情都是不正当的。他们惊异地发现,在这所学校里,这类事情居然也可以和其他事情一样谈论。

  一段时间以后,他们在谈话时有了一种轻松的感觉,但仍认为这类话题是不正当的,然而,当他们发现那些成年人并没有阻止他们的这类谈话时,他们就对这类话题逐渐感到厌倦,从而变得和那些从未受过正统教育的孩子一样不怀杂念了。

  现在,当新入校的孩子想和他们谈论那些他们认为是不正当的事时,他们总是表现出不耐烦的样子。

  假如我们让新鲜的空气吹拂在这个问题上,这问题就会得到消毒,它在黑暗中所滋生的有毒的微生物就会然无存。

  我不相信还会有其他方法能使孩子们对于那些通常被认为是不正当的问题持有这样一种健康而高尚的态度。

  我认为,那些希望将基督教的道德家所遮掩起来的污秽从问题上清除掉的人,还没有充分熟悉到这个问题的另一方面。

  问题自然要和排过程联系在一起,所以,只要我们把这排过程视为一件厌恶的事,那么在心理上,我们自然会把这厌恶的事的一部分与问题联系在一起。

  因此,在与孩子相处时,我们不应当对于排一事过分挑剔。自然,为卫生起见,预防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只要孩子能够理解,我们就应当向他们解释,这些预防措施只是为了卫生的缘故。

  而不是因为那种自然功能本身是不好的。在这一章中,我不想讨论行为应当是什么样的,而是要讨论我们对于知识应当采取何种态度。前面我已经说过,我们应当把知识传授给青年人,我希望而且深信,这会得到所有开明的教育工作者的赞同。

  然而,我现在所要谈的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我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恐怕很难引起读者的共鸣。这就是所谓秽作品的问题。

  英美两国的法律规定,凡被认为属于秽的作品,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由当局查,其作者和出版商应当受罚。在英国,这法律就是所谓《1857年坎贝尔爵士决议》。那决议宣称:假如有人检举。

  而且证据确凿,在任何住宅或其他地方存有任何秽书刊,其目的在于销售。假如能够证实这地方的书刊已经销售了一册以上。

  假如确切了解到,根据这些书刊的质和描写,它们的出版会产生不良影响而应当予以起诉,那么,在得到非凡许可之后,应当将这些书刊扣留。

  在传讯这所住宅的居住者之后,假如证实那些被扣留的书刊确实具有上述质,而且保存的目的也如前所述,那就可以命令将这些书刊销毁。这个决议中所提及的“秽”一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事实上,假如那地方官认为某出版物是秽的,那么,这出版物就法定是秽的,而且他也无须去听专家们的任何证词,因为这证词将会告诉我们,在特定的情况下,那些被视为秽的出版物还是有某些用处的。

  这就是说,任何一个撰写小说、社会学论文或改革法律的议案的人,假如他的作品与问题有关,那么,只要某些无知的老人认为它是不合时宜的,这作品大概就将难逃劫运。

  这种法律所造成的后果是极为有害的。众所周知,哈夫洛克·埃利斯《心理的研究》的第一卷就是根据这一法律而遭谴责的。

  由于第一卷受到指控,以后的几卷均未能在英国出版,虽然值得庆幸的是,美国在这件事上表明它比英国开明一些。我认为,没有人会说哈夫洛克·埃利斯的目的是不道德的。

  这样一部庄重而有学术价值的鸿篇巨制,是断然不会为那些仅仅追求下的感官刺之徒而作的,当然,要讨论这些问题,而又不提到那些普通的地方官在他们的子和女儿面前绝不会谈论的事情,那是不可能的。

  但是,查这类书刊则意味着,正派的学生也是不能知道这方面的事实的。根据传统的观念,我认为,在哈夫洛克·埃利斯的作品中,最轻易遭到反对的问题之一,就是他对历史事实的搜集,因为这些事实表明,现存的方法绝对不会产生健全的道德和智力。

  这些材料本可以使我们理智地判定现存的教育方法,但法律却规定,我们不能有这类材料,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判定还是要根据于无知。***

  对《孤独的井》一书的指控(在英国,而不是在美国),着重提到对另一种问题的检查,那就是,即使是在小说中描写同恋也是非法的。

  在欧洲各国,学生们可以获得大量关于同恋的知识,因为那里的法律比较开明,但是在英国,这种知识是不答应传播的,无论是以学术研究的方式或幻想小说的方式都是不答应的。在英国,男人之间的同恋,虽然女人之间的同恋不在此例,是非法的。

  而要想提出任何论据去改变这种法律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任何论据都会被指控为秽而成为非法的。

  但是,所有认真研究过这个问题的人都知道,这种法律是野蛮而无知的迷信的产物,我们不能提出毫无理性的论据去拥护这种法律。

  对于伦,也应当采取同样的态度。几年前,通过了一项新法律,这法律使伦成为犯罪行为。

  但是根据《坎贝尔爵士决议》,我们是不能讨论这一问题的,不管是赞成或反对这法律,除非那些论点极抽象、极审慎,以致毫无力量。

  《坎贝尔爵士决议》所造成的另一个有趣的结果是,许多不能用一般人所能理解的语言提及的问题,可以用那类只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能理解的冗长的专有名词去讨论。在采取了某些预防措施的情况下,在印刷品上提及“”问题是答应的。

  但使用简单明了的同义词去表达这一问题则是不答应的。这是在最近审理《徒劳的差使》一案时定下来的。有时,这种止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的令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例如,桑格夫人为劳动妇女撰写的一本关于节制生育的小册子,只是由于劳动妇女能够看懂而被斥之为秽作品。另一方面,玛丽·斯托普斯博士的书却不是非法的,因为只有那些受过相当教育的人才能理解书中的文字。

  其结果是,向有钱的人宣传节制生育是可以的,但向雇佣劳动者及其子宣传节制生育则是犯法的。我希望这种情况能够引起优生学会的注重。这个学会总是因为雇佣劳动者的生育比中层阶级更为迅速而感叹不已。

  但它却丝毫没有去改变造成这一事实的法律的企图。很多人认为这种反对所谓秽出版物的法律会造成令人遗憾的后果。

  但他们还是觉得这种法律是必需的。我不相信我们能够制定出一种不会带来这类恶劣后果的反对秽现象的法律,根据这一事实,我个人认为。

  对于这个问题不应当有什么法律。对此,我有两个论点:一方面,任何法律都做不到止恶的同时不止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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